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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案例,你就知道制定民法总则有多重要

原标题: 看完这些案例,你就知道制定民法总则有多重要

  民法总则能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撤销监护权后,谁来保护被监护人?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如何定位……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监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做出规定,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买傅园慧证件号送胡歌的”,个人信息泄露咋保护?

  【案例】“4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加送胡歌证件号,再加50还能打包送出当红组合TFBOYS里的王俊凯证件号……”类似的公开倒卖明星信息的内容在社交网络屡见不鲜。事实上,不仅明星饱受信息泄露苦恼,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

  【修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撤销监护权后,孩子谁来管?

  【案例】“你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生活?”“嗯。”

  “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不愿意,因为他们不好。”

  “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和张妈妈。”

  这是去年2月发生在江苏省某法院庭审现场的一幕。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的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法庭判决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小玲喜欢的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最终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修改】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此外,一审稿提出原监护人确有悔改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二审稿进一步限定为,原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请恢复,且恢复监护人资格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点评】王轶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首先,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新监护人的确定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是个关键程序;其次,草案二审稿在确立新监护人和恢复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强调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或者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更加稳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法人”,经济活动有保障

  【案例】有常住村民1250户的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这几年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村支书王绍利说:“现在我们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比如,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

  【修改】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介绍,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这还是一个空白。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发生变化,许多地方建立了经济合作社。当前在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否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谁来订立合同,有无侵权问题,财产如何处置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防止法人滥用权利逃债,“刺破公司面纱”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丙公司。公司设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由甲负责,乙不参与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甲与丙公司共用一个银行帐户,并且存在甲经常挪用丙公司银行帐上资金供自己消费的情况。

  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700万元,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丙公司所欠债务,甲称丙公司帐户上只有几千元资产,只能以这几千元为限偿债。债权人丁将丙公司和甲诉至法院。甲辩称,与债权人丁签订合同的是丙公司,应以丙公司的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自己是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

  【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指出,二审稿条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分别独立的主体,使得股东对于公司只需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构成了公司制度的基石。

  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利用这一制度漏洞的情形,即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因此现代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当有证据证明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进而严重损害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判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直接“刺破”了法人的有限责任这一法律面纱,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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