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热线 黑龙江信息港 合作QQ:602612829

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从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获悉,根据日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随之提高,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1月5日起执行。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郑玉玲解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

  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20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200元的70%。调整后,呼和浩特每月平均发放标准为900元,比调整前每月提高了112.5元。”

  此前,我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0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0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0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900元。

温馨提示:中国黑龙江热线所发布文章仅为传递信息,不代表中国黑龙江热线认同该文章的观点和描述。
关于我们 - 免费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本网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及专栏资料均由互联网互发,如有侵权,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2-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